南通市市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办法
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园区、通州湾示范区财政局、民政局(社会管理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解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问题,现将市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办法调整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具体内容包括:送餐助餐、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应急服务、精神慰藉等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不叠加享受,且仅限用于居家和社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使用,不得兑付现金,不得以生活用品等替代品代替服务。各区可在此基础上提标扩面,具体办法自行制定。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再享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已经享受基本照护保险待遇的老人,可享受除基本照护保险待遇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
市区常住户籍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
(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老人。
(三)低保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
(五)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
(六)75周岁以上无子女家庭的老人。
(七)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人。
(八)84周岁以上老人。
重度失能需经专业评估认定。基本照护保险失能人员评定结果可以作为申请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依据。
三、补贴标准
(一)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苏通科技园区补贴对象中1—3类老人享受3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4—7类老人和90周岁以上老人享受1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84—89周岁老人享受4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二)通州湾示范区1、2类老人和低保家庭中重度失能老人享受3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4—7类老人、低保家庭中非重度失能老人和90周岁以上老人享受1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低保家庭中非重度失能老人补贴标准在今后2年内每年提高100元/月;84—89周岁老人享受4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三)通州区按照目前执行的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执行,待“智慧+”养老方案实施满一年后自行调整。
四、经费来源
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五、审批程序
申请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填写《南通市市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经居(村)委会调查评估、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由街道组织实施。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明等)及复印件。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并予以公示。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南通市市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审核。
(三)街道应及时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民政部门对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审批意见。
(五)街道从批准的次月起为申请人发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券(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消费额度按季(月)集中向街道办理服务券(卡)兑付补贴资金手续。养老服务券(卡)仅用于老人购买养老服务,限定当季(月)使用,当季(月)结清,不得跨季(月)使用。
(六)居(村)委会协助街道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街道。
(七)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经核实后停止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八)区民政部门、街道应建立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数据库,通过市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等途径,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核查,根据补贴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六、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招标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条件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规定,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和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二)招标采购方式
1.各区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采购。
2.政府采购的评价标准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具体情况确定。区级民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中标服务主体名录,应尽量提高覆盖面,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
3. 购买服务内容应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根据服务对象需求,上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区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中标主体的服务最高限价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要按照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各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报送上季度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人名单(附件2)和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老人汇总表(附件3)。
(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各区财政局和民政部门应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公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规定、申报程序、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凡发现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贴资金,取消当事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区民政部门、街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