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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1.起草背景和过程

  制定《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是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明确强调,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2018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2019年12月,《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2020年6月,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民规〔2020〕2号),并于2020年8月1日生效。

  制定《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是提升全市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不仅关乎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养老机构的生存与发展,还关乎老年人及其家庭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规范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将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全市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我们根据工作计划和要求,迅速启动《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酝酿和起草工作。经过广泛调研后,充分贯彻上级文件要求,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部分基层民政部门和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并做修改和完善。

  2.主要内容

  《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共7章、42条:

  第一章是总则。第一条是起草依据,第二、第三、第四条是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进行界定,第五条规定评定等级级别划分和等级有效期,第六条是等级评定工作原则和工作机制,第七条是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是评定对象和条件。一是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满足的条件和不予进行等级评定的情形,二是等级晋升和重新评定等级的程序和期限。

  第三章是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组建市级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明确委员会职责和权限、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和任期。说明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等级评定工作的具体职责。规定市评定委员会建立评定专家库,明确成员组成及资格条件。

  第四章是等级评定程序和要求。一是等级评定申请的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二是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做出受理意见的情况和受理后需开展的工作,三是等级评定的综合评价包括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四是参加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的义务,五是关于评定等级牌匾的安排,六是对获得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第五章是回避与复核。一是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要回避的情形。二是复核工作程序和规则。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工作过程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规定终止评定、降低评定等级、取消评定等级的情形。明确对被降级或被取消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的处理办法。规定对评定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未尽职尽责的处理办法。

  第七章是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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