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居家上门照护服务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基本照护保险制度,进一步做好基本照护保险工作,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居家上门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通政发〔2015〕73号)、《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通人社规〔2016〕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服务对象
参加南通市区基本照护保险,经失能评定符合重度及中度失能标准的居家人员可向委托承办业务的南通市照护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照护中心)申请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
享受基本照护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在住院、转机构照护服务等期间停止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
二、服务公司
居家上门照护服务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实行协议管理。服务公司取得照护保险协议服务资质,安排具有照护服务资质的人员,提供照护保险居家上门服务。
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与居家上门照护服务工作相匹配的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按服务计划、服务内容等提供相应服务,采取切实的措施防范意外风险。服务公司在公司标牌、服务车辆、工作服饰等方面统一使用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Logo。
三、服务内容与方式
居家上门照护服务采用服务套餐方式(详见附件1-6)。今后随着社会化照护服务市场的发展壮大,可适时增加、拓展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服务申请与变更
符合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条件的,其代理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服务对象身份证等材料至照护保险服务窗口(或相应医保APP软件)申请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照护中心应根据服务对象病史情况等与服务对象家属沟通,指导家属选择合适的服务套餐。
服务套餐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当服务对象因实际情况确有变更服务套餐必要时,可以在服务套餐满一个服务周期后向照护中心提出套餐变更申请,新套餐自正式提交变更手续并报照护中心备案后生效。
符合条件的服务与变更申请,照护中心应依服务对象具体情况及时安排服务公司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五、上门照护服务
服务公司在收到上门服务通知或依医保APP办理后,应及时为服务对象建档,并与家属沟通制定具体的照护服务计划。
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需着本机构的工作服,佩戴专门的工作牌,核实服务对象身份,首次服务还须向家属宣导风险知情书。
服务人员上门照护服务期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频次及服务操作规范等执行,逐项落实,不得进行人为增减。但在上门后服务准备时发现服务对象暂不适宜一些服务项目时,经家属同意,可按下列原则处置:不适宜服务项目低于套餐项目总数的20%且服务时间仍在正常服务时间以内的,可进行本次服务。同时,服务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适当提高当次服务套餐中其它服务项目的精细化服务时间。其他情况应暂停本次服务,并做好家属的解释工作。
六、费用结算
服务套餐费用由照护中心根据照护保险的有关结算规定,与服务公司考核后结算。
(一)结算方式
居家照护服务费用中,应由个人负担的,在每次服务结束,经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确认后,从照护保险支付的照护补助中扣除;应由照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照护中心与服务公司考核结算。
居家照护服务费用实行按月预结、年终考核的结算办法,并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具体参照《关于完善南通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结算费用诚信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执行。
(二)结算时限
服务公司应做好照护服务记录并保管存档,相关信息资料应及时录入照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照护中心报送费用结算报表。照护中心对费用审核后,于25日前支付给服务公司。
七、监督与管理
照护中心应做好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的申请受理、服务派工、咨询、投诉以及回访调查等经办工作;经办机构应加强服务公司居家照护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加快照护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逐步将个人申请等事项通过网络提交;提高效率、加强管理,强化对服务公司的服务管理、质量考核以及费用结算管理等;采取专项调查、抽查、现场稽核等多种方式进行照护保险居家上门服务稽核,发现服务质量差、满意度低的,或存在其他违反照护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处理。
市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居家服务的监督和管理,逐步提高信息化、智能化,进一步提升居家服务社会化服务能力。
本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居家上门照护服务意见(试行)》(通人社规〔2016〕20号)、《关于完善居家上门照护服务套餐的通知》(通人社医〔2017〕10号)同时废止。